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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20條

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三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者,應 於三日內處理之: 一、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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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