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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21條

案件須囑託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者,應於收案或接受聲請書狀後五日 內為之。 受他法院檢察署囑託執行之案件,應於辦畢後三日內函復,其無法代執行 者,應於三日內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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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