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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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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第 四 章 治安法庭之組織
法院治安法庭置法官﹑書記官﹑通譯﹑錄事﹑法警及庭務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移送,應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第41條
受感訓處分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免予繼續執行者,由感訓處分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確定…
第48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施以一年之輔導,其期間之計算,自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或法院裁定許可免予繼…
「治安法庭之組織」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之案件。但得視實際情形指定專人以治安法…
第20條
法院治安法庭之法官有三人以上者,以一人兼任庭長,監督該庭事務。
← 第18條
看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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