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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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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第 四 章 治安法庭之組織
法院治安法庭之法官有三人以上者,以一人兼任庭長,監督該庭事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拘留,由警察機關檢具事證,聲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裁定之。前…
第44條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拘留,於確定後,由該管地方法院或…
第49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受輔導人,係指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列冊輔導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施以輔導之人。其…
「治安法庭之組織」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之案件。但得視實際情形指定專人以治安法…
第19條
法院治安法庭置法官﹑書記官﹑通譯﹑錄事﹑法警及庭務員。
← 第19條
看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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