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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之案件。但 得視實際情形指定專人以治安法庭名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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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