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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院治安法庭受理本條例之案件,依調查之結果認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 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治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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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