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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依本條例裁定之執行,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法官簽發執行書附具 裁定書正本,將受感訓處分人或被裁定拘留之人交原移送關轉送執行處所 執行。 受感訓處分人未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監禁、羈押或留置者,地 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法官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受感 訓處分人如無一定住、居所,或已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 逕行簽發拘票,交由原移送機關拘提之。受感訓處分人拘提不到者,準用 刑事訴訟法有關通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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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