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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拘留 ,於確定後,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發交執行。 案件經抗告者,抗告法院於裁定確定後,將案卷發回原裁定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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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