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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應審酌一切流氓情形,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認定之。 一、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二、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三、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四、行為後之態度。 五、有無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 有左列行為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者,當然為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 一、擅組﹑主持或操縱破壞社會秩序之幫派﹑組合者。 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以強暴脅迫手段,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欺壓善良或為其 幕後操縱者。 四、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強逼良家婦女為娼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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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