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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依本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會同其他有關治 安單位審查流氓案件時,由其主管長官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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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