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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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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初審、複審、告誡、聲明異議、傳喚、強制到案 、移送、輔導及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抗告程序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 後之規定。 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
關於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與感訓處分期間相互折 抵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裁定之感訓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適用之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
第二十一條
第三項但書免除其感訓處分執 行之要件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感訓處分執行機關仍得聲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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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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