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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第7條

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已收繳罰鍰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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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