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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第8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載有檢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檢舉人之身分者,亦同。 前項談話紀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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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