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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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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