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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便利舉發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應設置檢舉信箱或專線電話或傳真電話或電腦網址,受理檢舉事宜。 前項受理機關受理檢舉事宜時,應立即通知當地海關、司法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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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