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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

一句話看懂
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規範民眾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的獎勵辦法,目的在鼓勵民眾提供相關線索,以協助執法機關查緝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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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2-27・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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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給獎對象,以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案件之人為限。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告發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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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給獎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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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檢舉時,應由破獲單位協調其他受理檢舉單位,視檢舉次序、事實,填報檢舉獎金分配表,報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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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預算,其請領手續,依下列規定: 一、各級警察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破案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循警察行政系統,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發。 二、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各該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函請內政部核轉該部警政署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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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獎金之給與應從嚴審核,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其已領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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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後,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之案件亦適用本辦法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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