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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後,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之案件亦適用本辦法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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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