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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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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4條
正字標記廠商因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或工廠檢查機構被撤銷、廢止或變更認可範圍,而影響其認可登錄範圍者,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備具變更後品管系統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提出變更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或工廠檢查機關(構)之申請;未申請變更者,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改正。 前項申請,經產品驗證機關(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准予變更;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申請;正字標記廠商得於駁回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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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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