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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3條

正字標記申請及證書各項規費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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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