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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第7條

第二條所定不良素行之認定範圍,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檢討之,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列席提供意見。 前項會議邀請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應有十一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新住民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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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