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 第5條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後,於出境前,應以電子傳輸方式將以下文件上傳至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審查平臺或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 一、本人本國護照。 二、本人外國護照(或海外永久或長期居留證)。 三、效期內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之前返國已上傳或提出且仍於效期內者,免再上傳或提出。 四、返國前四個月內,入境僑居地之護照戳章影本、入出境紀錄或經役齡男子本人使用過之交通票券等足資證明該期間內居住於僑居地之證明文件。但之前返國已上傳或提出且仍屬最近一次入境日前四個月內之文件,免再上傳或提出。 第三條第一項役齡男子,入境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完成者,得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以一般役男身分申請出境,並應於出境後四個月內返國。 前項役齡男子,得於出境後四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經審核通過者,不受前項應於出境後四個月內返國之限制。 第三條第二項役齡男子應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後,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本人本國護照與外國護照(或海外永久或長期居留證)及效期內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上傳或提出文件如係以外國語文作成者,役齡男子應自行翻譯為中文並上傳或提出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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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