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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4條

依本法辦理殘障福利事業之私立殘障福利機構,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 立;並於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令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不對 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者,得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殘障福利機構,如有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 受租稅減免時,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逾期未辦理者,主管機 關得予停辦或撤銷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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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