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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5條

私立殘障福利機構申請設立時,應備具左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創辦人或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二、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 三、機構平面圖 (千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 及總面積) 。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及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五、財產清冊 (附證明文件) 及經費來源。 六、預算表 (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 。 七、機構收費標準及服務辦法。 八、機構組織表、工作人員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 私立殘障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財團法人許可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左列 文件一式三份: 一、捐助章程。 二、董事名冊及戶籍謄本。 三、機構及董事之印鑑。 四、董事會會議紀錄。 第一項第五款之財產及經費來源,須足以達成機構設立目的,並維持及發 展業務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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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