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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7條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設立事項或捐助章程 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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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