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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除由主管機關代表一人擔任主任委員,由委 員互推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外,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政府相關機關 (單位) 代表一人至三人。 三、進用殘障者之義務機關 (構) 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殘障者或殘障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及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 期均為兩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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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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