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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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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第4條
殘障者之職能評估項目如左: 一、諮商晤談。 二、身心狀況。 三、心理評量。 四、教育評量。 五、社會評量。 六、工作能力評估。 七、其他相關復健需要求之評估。 前項評估項目由職能評估專業人員依殘障者身心狀況需要擇項辦理。必要 時得委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具該項專業人員之機構為之,所需經費由直轄市 及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並得由殘障者自行負擔二分之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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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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