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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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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第5條
職能評估專業人員之工作職責如左: 一、受理轄區內申請輔導與安置殘障者個案或接受其他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轉介之殘障者個案。 二、轉介轄區內申請輔導與安置之殘障者至其他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 關。 三、與申請輔導與安置之殘障者個案晤談並建立個案檔案。 四、辦理及協調職能評估之執行。 五、統籌職能評估結果並協調有關專業人員設立小組共同研擬殘障者輔導 或安置計畫。 六、協調殘障者輔導或安置計畫之執行。 七、定期追蹤與輔導已安置之殘障者。 八、其他有關本法
第十二條
之輔導與安置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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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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