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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0條

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但下列事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一、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 二、專任禮儀師名冊。 三、殯葬設施所有權、使用權或其他得為經營行為之證明文件。 前項變更,準用第二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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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