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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1條

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公告之: 一、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內容為虛偽或不實。 二、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經證明係偽造或變造。 三、經公司或商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 四、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時,應通知該殯葬服務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其撤銷或廢止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時,併應通知殯葬設施所在地之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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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