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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14條

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應有下列設施: 一、禮廳及靈堂。 二、悲傷輔導室。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緊急供電設施。 六、停車場。 七、聯外道路。 八、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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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