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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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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4條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置下列公立殯葬設施: 一、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縣主管機關: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 縣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鄉(鎮、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殯儀館、禮廳及靈堂及火化場。 直轄市、縣(市)得規劃、設置殯葬設施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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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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