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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61條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 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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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