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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64條

醫院依法設太平間者,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應負責安置。 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 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前項劃設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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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