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3條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事項。二、辦理或…第5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第6條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有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第7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襄理會…第8條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第9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第10條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第11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2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4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5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6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2條看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