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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條例
第二條之一
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 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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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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