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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除第三條第十二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六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三條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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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