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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5條

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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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