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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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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04條
第 五 編 再審程序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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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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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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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條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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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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