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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00條

第 五 編 再審程序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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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事訴訟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50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0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第416條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第507-5條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

「再審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49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第497條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第498條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第498-1條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第499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第501條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第502條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第503條本案之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第504條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第505條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第505-1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第506條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第507條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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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