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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 第16條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16條
裁判後發見卷宗滅失前之同級或上級法院之裁判者,依本法所為之裁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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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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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裁判前發見卷宗滅失前之文書,認為應由上級法院處理者,移送上級法院處理。
第17條
裁判確定後,未執行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得更行起訴或更行裁判。
第18條
依本法規定不予處理者,應由法院裁定之。
第19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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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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