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 第9條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9條

有第三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及第三審裁判書者,由第三審法院自為裁判,或發回或發交第二審法院更為裁判。 有第三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而無第二審裁判書者,由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第二審法院更為裁判。但第一審裁判內容不明者,得適用前條之規定。 刑事覆判案件,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