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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書狀,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原案件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請求要旨。 四、原案件進行程度。 五、有證明進行訴訟之文書者,其文書。 六、法院或檢察官。 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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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