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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第1條

國民政府為充實外匯基金,調劑對外貿易,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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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