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05條在規定什麼?它規定夫妻如果沒有用契約約定要採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除了民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就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說,台灣多數沒有特別辦理約定的夫妻,結婚後的財產關係都是依法定財產制處理。
夫妻財產制分成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有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兩種。本條的作用像是一個預設值:沒選,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的主要內容,包括婚前與婚後財產的區分、各自管理與處分自己的財產,以及婚姻關係消滅時的剩餘財產分配,都規定在民法其他條文,這也是查詢「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時最需要一併了解的部分。
| 財產制 | 產生方式 | 簡要說明 |
|---|---|---|
| 法定財產制 | 未約定時自動適用(本條) | 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財產,婚姻關係消滅時可能有剩餘財產分配 |
| 共同財產制 | 以契約約定 | 屬約定財產制的一種 |
| 分別財產制 | 以契約約定,或依法律規定由法院宣告 | 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
本條的用意在於讓每一對夫妻都有確定的財產制可以適用,避免財產關係處於不明確的狀態。對多數沒有特別約定的夫妻來說,法定財產制就是實際上適用的制度。
例如:甲、乙結婚時沒有簽任何財產制契約,也沒有到法院登記。依本條,兩人適用法定財產制,各自名下的財產原則上由各自管理處分;將來離婚時,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的剩餘部分,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剩餘財產分配。
例如:丙、丁婚前就以書面契約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並依規定辦理登記。這時已經「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就不適用本條的法定財產制,兩人的財產關係依分別財產制的規定處理。
想知道自己適用哪一種財產制,可以先回想結婚前後有沒有以書面簽訂夫妻財產制契約並辦理登記。如果沒有,原則上就是法定財產制。若有意改採約定財產制,依民法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且未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所以只有口頭約定或私下簽約而未登記,對外效力會受到限制。
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的預設規定。
依民法第1005條,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所有並管理自己的財產,婚姻關係消滅時再依規定處理剩餘財產分配,不需另行登記或申請。
不需要。法定財產制是未約定時自動適用的制度;要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等約定財產制,才需書面契約並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包括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未以契約約定者依第1005條適用法定財產制,不需另行登記。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以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的差額計算,婚前財產等不列入,並非全部財產對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