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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06條
第 四 編 親屬 › 第 二 章 婚姻 ›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 第 一 款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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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004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1007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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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
第100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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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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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0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
第10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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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條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第10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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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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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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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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