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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79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 第 四 款 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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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