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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81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 第 四 款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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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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