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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82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 第 四 款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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