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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7條

地方機關辦理配售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主管機關之規畫,負責轄區以下準備事項並納入執行計畫內整備: (一)規劃配售項目之申請、提領、運送、分配、接收、儲存、發放及安全防護等事項。 (二)完成年度配售項目數量及金額申請估算表(附表二)、配售憑證紀錄表(附表三)、配售項目數量計價(發貨)憑單(附表四)及受配人數預估表(附表五)等相關票證作業。 (三)設置與管理配售站及其成員,並滾動檢討配售站作業能量與配售人數之合理性。 (四)實施專業項目演練。 二、鄉、鎮、市、區公所:配合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畫,辦理以下準備事項: (一)配售項目之申請、接收、儲存及配合安全防護等事項。 (二)選定並編成配售站及其成員。 (三)繕造受配名冊(附表六)。 (四)實施專業項目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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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