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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5條

訓練機構應設置負責人一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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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